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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的生物多样性区域保护措施

2022-05-29 14:41:52 来源: 用户: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22次会议(SBSTA第22次会议)上,政府同意了关于“保护区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的决定草案。该决定首次提供了OECM的定义,并为缔约方的识别和管理提供了指导。自然保护联盟-WCPA OECM工作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进程提供了宝贵的投入。

爱心目标11呼吁通过“保护区网络和其他有效的划区保护措施”保护陆地和海域。到目前为止,《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重点是报告保护区的覆盖范围,但经合组织可以明确有效地促进这一目标。因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CPA)下属的世界自然保护委员会于2015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就“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这一概念的定义和应用制定指导方针。任务组在2016-2017年举行了三次技术研讨会,并最终制定和分享了《OECM认证和报告指南》草案,该草案由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联络点在内的一系列利益攸关方审查。

IUCN/世界保护区委员会指南草案为OECD提出了如下定义:“地理界定的空间,即不被承认为保护区,以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以长期保护其原栖息地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精神价值”(IUCN-WCPA,2018年1月)。

2018年2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举办了两次专家研讨会,讨论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RP)的准则草案,以及确定和管理保护区的自愿指南的订正定义。WCRP还出版了《公园》杂志的特刊,经合组织在其中为SBSTA的讨论提供了信息。

该决定草案载有经合组织的准确定义,即:

“保护区之外的地理界定区的管理方式能够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积极和可持续的长期成果,并具有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以及适用的文化、精神、社会经济和其他当地相关价值”。

将于11月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的第14次缔约方会议将再次审议该决定草案。SBSTA的建议还为“保护区的治理和主流化”提供了自愿指导。缔约方承认自然保护联盟的贡献,并建议请自然保护联盟协助缔约方确定OECM和应用科学和技术建议。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世界保护联盟(自然保护联盟)如何通过委员会工作队为国际政策讨论及其实施作出贡献。

OECM可以帮助保护区系统提供更大的代表性和连通性,并为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了解和参与保护管理的机会。WCPA自然保护联盟和工作组致力于在试点国家进一步制定和测试OECM准则,以加强爱知目标11的实施,并在2020年后推广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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